更新日期:2020-08-13 瀏覽次數: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第25號總局令,公布《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辦法》共52條,將在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根據《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GB)、順序號和年代號構成。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堅持通用性原則,優先制定適用于跨領域跨專業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的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辦法》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并且可驗證、可操作。強制性國家標準編寫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前言中載明組織起草部門信息,但不得涉及具體的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無需立項的應當說明理由。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無需立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布,《辦法》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授權批準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形式發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免費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強制性國家標準從項目計劃下達到報送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到授權批準發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這段時間一般被稱為標準“過渡期”,在這一時段內,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制性國家標準。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據的;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等3種情況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授權解釋。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草案由組織起草部門研究提出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解釋發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免費公開解釋文本。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的咨詢,由組織起草部門研究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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